非累积优先股票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非累积优先股票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非累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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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非累发行条件
  •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是什么
  •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 一、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积优件条件

    1、法律分析:(1)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先股条件;(2)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票非,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公开股票

    2、非累发行法律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3、积优件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先股非公开发行股票,是票非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开股票行为。

    4、第三十七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5、(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6、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7、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8、(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

    9、(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10、(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11、(四)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是什么

    1、(1)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

    2、(2)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3、(3)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4、①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5、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6、③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7、(4)除此之外的发行对象,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有关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对象和发行价格。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1、法律分析: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外,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二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十六条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组织机构、管理办法等,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二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十六条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组织机构、管理办法等,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3、第十二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十六条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组织机构、管理办法等,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4、(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十六条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组织机构、管理办法等,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5、(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十六条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组织机构、管理办法等,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6、(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十六条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组织机构、管理办法等,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7、(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十六条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组织机构、管理办法等,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8、(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十六条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组织机构、管理办法等,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9、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十六条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组织机构、管理办法等,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10、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十六条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组织机构、管理办法等,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11、第九十六条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组织机构、管理办法等,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12、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组织机构、管理办法等,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13、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组织机构、管理办法等,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14、第一百六十八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文章分享结束,非累积优先股票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的答案你都知道了吗?欢迎再次光临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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