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收养条件
①丧失父母的程序孤儿;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①年满30周岁;
②无子女或仅有一名子女(特殊情况下可放宽);
③具备抚养教育能力且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条件违法犯罪记录;
④有配偶者需夫妻共同收养。
二、程序收养程序
1. 申请登记:收养人需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法并提供身份证明、律效力解婚姻状况证明、收养健康检查报告等材料。条件
2. 审查评估:民政部门对收养人家庭情况、程序经济能力、及法收养动机等进行调查评估,律效力解必要时进行心理测评。
3. 公示期:收养信息需公示30日,无异议后签订收养协议。
4. 办理登记:完成登记后,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被收养人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三、特殊收养规定
四、法律效力与解除
五、法律责任
提示:本文内容基于2025年现行法律法规整理,具体操作建议咨询当地民政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