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东方明珠二居室的购房贷款中,违约金的调整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1. 合同约定优先原则: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购房合同中对于违约金有明确的约定,则应当按照约定执行。

  2. 合理原则:违约金的数额应当与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大致相当,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调整。

以下是一些具体的调整情况:

  • 原案例中提及的违约金比例:根据您提供的参考信息[1],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违约金可能高达房价的20%。这种比例通常在当事人没有恶意违约的情况下,如果合同中已有约定,法院通常会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 《三价就低》政策影响:根据参考信息[2],由于“三价就低”房贷新政,可能导致购房人因贷款额度降低而违约。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中可以加入因贷款受限导致无法继续履约,双方可以和平解约而无需承担违约金的补充条款。

  • 逾期风险补偿金:参考信息[3]中提到的逾期风险补偿金政策调整,对违约金数额有明确的限制,以避免过高的违约金给借款人造成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 利率调整:参考信息[5]和[6]提到,上海地区的房贷利率会有所调整,如遇国家金融政策调控,借款利率可能发生变化,这也会影响违约金的计算。

  • 民间借贷利率规定:根据参考信息[6],如果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法院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进行调整。

总结来说,上海东方明珠二居室购房贷款违约金的调整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 购房合同中的具体约定;
  • 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 当地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 国家金融政策调整等。

如有具体案例,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准确的解答。